淇河文化研究  第五卷 2010

 

   

 

文化新闻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淇河保护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淇河保护的决定
 
作者:鹤壁人大  加入时间:2010-11-20 10:38:14

2010-11-19 10:17:57  来源:大河鹤壁网

(2010年10月29日鹤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护淇河,促进淇河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鹤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淇河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淇河水质保护目标:鹤壁市境内淇河流域水质达到并稳定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以上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三、强化淇河饮用水源的保护。淇河是鹤壁人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市人民政府应将淇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淇河饮用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淇河饮用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淇河饮用水源保护。

禁止在淇河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淇河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定应对危及淇河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预案。积极开辟备用饮用水源。

四、加大淇河流域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广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新建项目环境管理,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五、防治淇河流域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知识,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对淇河水体构成污染威胁的沿河村庄要逐步迁出。

六、强化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置,禁止沿河堆放或直排淇河。

七、加大淇河污染防治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及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依法加强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八、加强淇河河道及沿岸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淇河沿岸规划保护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淇河流域治理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已建成的影响淇河生态保护的工程建筑,应限期拆除。

九、加强淇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做好淇河流域内生态区规划工作。做好淇河流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水能综合利用、旅游开发等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生态破坏。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提高沿河两岸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

十、鹤壁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淇河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决定制定保护淇河的实施办法,落实对淇河保护工作的规划、宣传、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保护淇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污染淇河、破坏淇河生态环境等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鹤壁市沿淇河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十三、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保护淇河的工作进行监督;沿淇河各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依照本决定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保护淇河工作的监督。

十四、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保护淇河的社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淇河,有权对损害、破坏淇河水体和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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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淇河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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