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浚县大伾山景区在它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从无计划的缓慢开发到聘请专家制定规划有序的进行旅游开发,对旅游开发的认识已经比较深刻,但对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在此过程中,开发和保护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利弊。
开发对保护有利的一面
第一,通过鹤壁浚县大伾山景区的开发过程,可以看出开发对整体旅游环境的整治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使得整个大伾山景区脏、乱、差的情况得到改善。从1983年开始到2000年期间,不断加大对旅游道路建设力度,现己结束原来的土路的情况,通往各个景点的道路得到修整。在景区内建设了游人休息的地方并有专人维护环境卫生,通过对景观的设计和增加植被加快绿化速度,最大程度地追求“深山藏古刹,曲径通幽处”的意境,使之呈现苍翠的景观风貌。景区标识系统,导游系统和信息中心的建立与完善,方便了游客的同时减轻了景区的环境压力并且扩大了景区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通过鹤壁浚县大伾山景区的开发过程,可以看出开发提高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文化遗产是特殊的旅游资源,是优秀的旅游资源,通过旅游开发增加了政府和当地群众的收入,人们认识到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间接的认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再加上大力的宣传,加深了人们对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的认识。
第三,通过鹤壁浚县大伾山景区的开发,为遗产保护提供了一部分资金。在大伾山景区现在共有大石佛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10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还有不少县级文物,而对文物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和省里的财政拨款和市县两级财政。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是来自景区部分门票收入,旅游业税收部分等,多方的资金来源为文化遗产保护加了一道屏障。
第四,通过鹤壁浚县大伾山景区的开发,遗产的知名度得到提高起到了教育与传承的作用。旅游部门通过邀请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深入浚县考察、采访,并请电视台,尤其是像中央电视台、河南省电视台这样收视率高的电视台制作有关中国知名大佛的系列节目,还在大河报、郑州晚报等报刊上刊登浚县历史文化、民风民俗、旅游资源等文章,通过这样的措施,赋予浚县大佛与其他名声较大的大佛同等的地位。
开发对保护不利的一面
第一,为吸引游人建设与景区氛围不符的景点。1992年在大伾山南麓建成的“中华神话大世界”,占地120亩,其内部制作“开天辟地”、“女蜗补天”等集声光电于一体的项目60余组。神话大世界是一个纯娱乐的项目,与大伾“禹贡名山”的氛围极不相符,虽然现在已改建成“大伾山庄”,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文化遗产开发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忽视了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超载接待对遗产造成不利影响。虽然现在的大任山已揭开其神秘的面纱,走到大众的面前,被大众接受,但不可否认尴尬的是,其游人最多的时间是正月和八月的古庙会,其它的时间游客很少,在忙时景区日接待可达到20多万人次,对景区来说完全是超载接待,景区内老的木结构建筑和摩崖石刻比较多,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很不利。
第三,旅游收入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并不多。旅游开发促进旅游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旅游收入不断增加,但由于景区内工作人员多和大量资金用于景区建设,真正投入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到10%。
第四,文化遗产保护人才的缺乏。1993年景区人员135人,其中104人事业编制,31人企业编制。1998年成立了浚县文物旅游局,与大伾山管理处合署办公。同时加大了对专业人才的引进。2002年县轻工业总公司解体,23名人员归入旅游局。此时,机关编制56名,其中事业40名,工勤人员16名。在景区的工作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是转业过来的,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缺乏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知识,现在景区对重要文物的修复一般都是与省古建所合作进行的,景区目前还没有独立修复文化遗产的能力。
解决的措施
开发与保护是一对矛盾体,从经济的角度看,开发是势在必行的;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文化遗产的保护必是第一位的。站在这个时代的角度看,开发与保护这对矛和盾都不可能丢,它们之间也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关键点是,我们要树立“保护第一”的观念。
第一,鹤壁大伾山景区在遗产保护上最大的问题是人才,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解决:景区的工作人员大多不懂遗产保护,可以聘请知名专家作为顾问长期指导;选拔对遗产保护感兴趣优秀的人才进修专业知识;组建专门的保护组织,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工作;吸引专业人才。
第二,保护资金上的缺乏,除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能保证专款专用外,旅游收入要合理分配,适当减少开发的投入,而加大保护的力度。同时可以由政府出面,接受用于遗产保护的募捐等。
第三,对开发和保护的意识偏差问题,官员的意识偏差问题,在对遗产进行开发时,把对遗产的保护单独作为一项考评指标,出现对遗产保护不力的情况时,要严肃处理;群众意识偏差问题,多做遗产保护的宣传,多让居民参与到遗产保护中来,提高其自豪感等。
第四,鹤壁大伾山景区管理和开发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和省里的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性,应制定一部针对景区的专门法规来保护景区的健康的发展,保护景区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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