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徙都”论,可以休矣。
其文曰:
《竹书》前1302年盘庚14年条下的大字注:“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引自王国维《辑校》。此条大字注,徐文靖的12 卷本《竹书》无,王国维的2卷本亦无,朱右曾的4卷本是否有?笔者未见。
其一,关于商人都殷。
查核《竹书》正文,商人早在前1757年夏朝帝芒33年“商侯迁于殷”,自此称殷侯;至前1604年夏朝孔甲9年“殷侯复归于商丘”, 自此又称商侯。故前商居殷154年。这个殷应是后代的邺。
商朝建立后,前1302年盘庚14年“自奄迁于北蒙曰殷”。这个殷应是安阳小屯。其后代小辛、小乙、武丁、祖庚、祖甲、冯辛、庚丁、武乙皆居殷。故商朝居小屯达146年。
但是,《史记》误记盘庚又南迁于亳,武乙复去亳徙河北。笔者据《竹书》和《卜辞》给以改正。
据《竹书》记载,前1157年武乙由殷(小屯)迁于河北(邺),前1124年文丁由沫又复迁于河北,前1111年帝乙又由河北复迁于沬并改名朝歌。帝辛仍居朝歌,但小屯、邺作为陪都仍是其政务活动的居地,因为这三者已连成一片。牧野会战就是在朝歌城外的郊野,故称牧野。牧与沫、妹、坶,据杨向奎师考证就是朝歌,即现在的淇县。
由此可知,自盘庚徙殷之后,尚有四次迁都,大字注“更不徙都”,误。
其二,关于773年。
《史记》因版本不同,有773、275、273、253年之说。王国维、郭沫若相信773年,日人泷川资言相信275年,陈逢衡、朱右曾相信273 年,吴春照相信253年。谁是谁非?查核《竹书》是前1302─前1050年,计253年。
由此可知,大字注的773、275、273年,三者皆误。
其三,关于商人迁都。
孔颍达在《盘庚疏》说:“班固云,殷人屡迁,前八后五,其实正十二也。”由于班固没能看到《竹书》,其说故误。
笔者据《竹书》和王国维、丁山、陈梦家等专家的考证,商人迁都有18次之多。
契封于商,1迁于蕃(滕州);昭明2迁于砥石(泰安附近);相土3迁于商丘,4迁于东都(泰安附近),5迁回商丘,昌若、曹圉、冥、季(据《天问》增)皆居商丘;亥6迁于殷(邺),上甲微、报乙、 报丙、报丁、主壬皆居殷;主癸7迁于商丘;汤8迁于亳,外丙、仲壬、太甲、沃丁、小庚、小甲、雍巳、太戊皆居亳;仲丁9迁于嚣(隞, 郑州),外壬仍居嚣;河亶甲10迁于相(内黄);祖乙11迁于耿(邢),12迁于庇(费县),祖辛、开甲、祖丁皆居庇;南庚13迁于奄(曲阜),阳甲、盘庚皆居奄;盘庚14迁于殷(小屯);武乙15迁于河北(邺),16迁于沬(淇县);文丁17迁于河北(邺);帝乙18迁于沬(改名朝歌),帝辛仍居朝歌。
这段文字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进行了剖析。
从形式上说
《竹书》从形式上说,正文顶格写,注文低一格写;注文又有大字注小字注之分。这是形式上的规律。“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引自王国维《辑校》,是大字注,并非原文。
这就证明,“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不是原文,不可信。
从内容上说
从内容上讲,“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不符合事实。
作者“据《竹书》和王国维、丁山、陈梦家等专家的考证,商人迁都有18次之多。”
盘庚14迁于殷(小屯);武乙15迁于河北(邺),16迁于沬(淇县);文丁17迁于河北(邺);帝乙18迁于沬(改名朝歌),帝辛仍居朝歌。
盘庚徙殷后,凡四迁。岂能说“更不徙都”!
从时间上说,竹书所记是253年,而非773年。
所以,“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错!!!吴先生对“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的讲解分析,如同一颗原子弹,令“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773年更不徙都”说即刻体无完肤、粉身碎骨、化为灰烬。
吴先生的结论是:“据《竹书》记载,前1157年武乙由殷(小屯)迁于河北(邺),前1145年复由河北迁于沬(淇县),前1124年文丁由沬又复迁于河北,前1111年帝乙又由河北复迁于沫并改名朝歌。帝辛仍居朝歌,但小屯、邺作为陪都仍是其政务活动的居地,因为这三者已连成一片。牧野会战就是在朝歌城外的郊野,故称牧野。牧与沬、妹、坶,据杨向奎师考证就是朝歌,即现在的淇县。”
《竹书纪年》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晋国、魏国史官所记之史书,是中国古代唯一留存的未经秦火和汉儒篡改的编年通史。它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皆在古代经史之上。
《竹书》随葬于魏襄王墓中,于西晋太康2年即公元281年出土,由晋武帝之秘书整理并译为今文传世,现有徐文靖12卷本、朱右曾4 卷本和王国维2卷本三种。此条大字注,徐文靖的12 卷本《竹书》无,王国维的2卷本亦无,朱右曾的4卷本是否有?笔者未见。
作者虽没有见到朱氏本,但已从内容上证明了更不徙都的错误,从这个角度说,即便不查朱氏本,也不影响对“更不徙都”说作出判定。
王国维在他的竹书纪年辑校中,在这条大字注下说:“此亦注文,或张守节隐括本书之语。”可见王国维也认为“更不徙都”是注文。既是注文,可能注对,也可能注错。“更不徙都”就注错了。
“更不徙都”论,可以休矣。
197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还说:“朝歌,殷都城。武乙所都,纣因之。”但,后来情况悄悄发生了变化,10年之后,198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就变成了“朝歌,古都邑名。在今河南省淇县。商代帝乙、帝辛〈纣〉的别都。”“小屯、邺作为陪都仍是其政务活动的居地”。现在,殷末都城朝歌变成了“别都”,“陪都”小屯成了都城。这种历史的颠倒是否应再颠倒过来呢?!
可能有人会质问我:你这不是又将吴先生的话当圣旨了吗?
否!我不是将吴先生的话当圣旨,是当真理。首先,他的话是经过多方面多角度严格科学考证的。其次,他讲的与古籍记载是符合的。第三,他讲的与《史记》记载牧野之战前后发生的在朝歌的事件是一致的。第四,他讲的与朝歌民间传说是一致的。所以,我认定吴先生说的对,我相信他。
吴先生的结论是“经过大量详尽的考证”的,如果你能拿出更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将吴先生的论据论证驳倒,我就相信你。我们是向真理靠近,而非向某人靠近。
吴先生的文章1998年发表至今,已有十四个年头。但,“更不徙都论”的阴魂不散,仍被某些专家学者当成圣旨,当作武器。请放下这根稻草吧,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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